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75號
債 權 人 林鴻明即鴻揚柚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長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長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