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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75號
債  權  人  林鴻明即鴻揚柚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長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楊長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
   26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
   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