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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玉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玉珊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現籍設臺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