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4號
債 權 人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