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5號
債 權 人 電瑙鋪資訊有限公司/電瑙舖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宗彥、莊圍翔、郭家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得對債務人三人請求遭公布姓名之賠償金8萬元之依據,及陳報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㈤提出債務人劉宗彥、莊圍翔、郭家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