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8號
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於112年11月27日向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一批乳膠皮皮料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㈡陳報債權人向債務人採購一批乳膠皮皮料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