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8號
債 權 人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超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相對人給付之請求權基礎。
㈡損害與相對人間之因果關係。
㈢請求金額大於採購金額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