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72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邵惠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因狀附入會須知第八條未有違約金相關規定),並陳報計算式。
㈢確認違約金金額究為「新臺幣4,342元」或「新臺幣1,066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