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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衍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衍達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