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琳荁即孫欣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謹呈之民事委任狀正本。(查狀附之委任狀正本係謹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