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35號
債 權 人 太穩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__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