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47號
債 權 人 大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盛
代 理 人 李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振興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債務人承租社會住宅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領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每個月3645元之補
助釋明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不符合租金補助領取資格之釋明資料。
四、提出債務人溢領22223元之釋明文件。
五、提出債權人包租之租賃物之釋明文件。
六、提出委任狀正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