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勝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羿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所載「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聲請狀內並無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