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李雅惠、阮厚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原法定代理人阮厚盛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死亡,並提出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若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時,併陳報臨時管理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