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信鈞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清償協議書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鋁窗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