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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李國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嘉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16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