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
債 權 人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秀卿
債 權 人 楊献章
債 權 人 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景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孫蓮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楊献章、朱景灥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
姓名相符之簽章。
㈣提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之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㈤提出朱景灥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之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
㈦確認「孫蓮禧」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㈧確認「楊献章、朱景灥」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㈨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00,24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