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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債 權 人 何峻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茂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等)。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李茂誠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