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梁晶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森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森田為陳騰盛及廖紫均借款130萬元之「擔保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為連帶保證人。)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陳騰盛及廖紫均2人還款日記載「112年2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㈣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利率,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㈤確認債務人吳森田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吳森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