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林宗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潮銘、林汝秀、林添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債權人先行墊付82,810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