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陳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益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被繼承人黃溟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