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陳天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益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本件請求對債務人江益良之借款債權(繼承自被繼承人黃溟銘)已協議分割由債權人陳天珍單獨繼承之釋明資料。(債權人原提出之授權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均無關於上開債權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