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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大鈞 

債  務  人  周淑如 

            廖梓琦 




一、㈠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廖大鈞、周淑如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廖大鈞、周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廖大鈞、周淑如、廖梓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廖大鈞、周淑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⑸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