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李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約定律師費15000元由債務人負擔之釋明資料,並提出律師費15000元之收據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54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