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
債 權 人 李芝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狀列債務人公司之董事長李芝蓉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程序中,其代理權即有所欠缺,是債權人應改列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478,93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薪資新臺幣869,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承租房屋之釋明資料。(如:租賃契約書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