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逸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違背雙方訂定契約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之依據為何?
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服務報酬費用5萬元之依據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理賠入帳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