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秋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295元是否有誤?並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7095元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