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
債 權 人 向陽福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穎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陳報請求金額25,5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4樓)。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