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
債 權 人 江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有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借款總共本金金額為何?是否有部分償還
?若有,陳報已償還本金金額及未償還本金金額各為何?
㈡確認「本金150,000元(預計在)三個月後還,每月支付15,000分4次還,每次3,750元」究為何意?何時約定?
㈢確認於112年9月6日借款伍萬元之借款單上書寫之「9月份已還7,500尚欠7,500」究為何意?
㈣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另請求每月利息15,000元之依據為何?(因三張借據,僅借款10萬元部分載明每月1日支付利息10,000元)。
㈤綜上,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具狀陳報正確請求金額及利息。
㈥提出債務人王有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