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陳宥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汨翎即陳億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陳汨翎即陳億玲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陳汨翎即陳億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清償期之翌日)。
㈢確認「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督促程序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