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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陳宥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汨翎即陳億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清償期之翌日」?並請擇一特定利息起算日期具狀更正(請留聯絡電話以便聯繫本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