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
債 權 人 邱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柏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附債務人存摺封面)等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為何。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柏勳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