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
債 權 人 鴻運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佳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謝佳宏(住○○市○○區○○路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或債務人可資辨別人別之個人年籍資料(例如: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