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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債 權 人 陳詠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秉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2月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3年2月2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