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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林壽春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浚岐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筑安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