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
債 權 人 林億成即辰億室內裝修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銘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中記載「依兩造承攬契約第6條之約定,相對人自應給付尾款「380,000元」,關於尾款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契約書所載本契約所餘款項共計「參拾捌萬陸仟元」未合)
。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380,000元」或「386,000元」?若為前者,並敘明金額差異之原由。
㈢提出債務人鄭銘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