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眼界生技有限公司、林坤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公司大小章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查狀附民事委任狀為影印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