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債 權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朝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利息15,946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