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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育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⑵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⑶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⑷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4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5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7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5,72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28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
002
新臺幣75522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
003
新臺幣41758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
004
新臺幣415724元
潘育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28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5522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1758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15724元
潘育篁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