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電子遞狀致聲請狀與證物所載債務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