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麗燕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6日 及民國(下同)109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3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9月6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9月6日止分72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80固定計息。2.新臺幣203,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12月11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480固定計息。
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44,23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5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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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