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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
債  權  人  張誌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荐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荐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憑,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