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鴻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何天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陞霖太美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