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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健發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