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姚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培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率為何?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㈢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5,00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