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
債 權 人 曾全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北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提出每月工資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陸仟元之罰單影本。
㈡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