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債 權 人 福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㈣提出請求金額413,280元之計算式及發票影本。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