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債 權 人 光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侑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具有債權人光勁科技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侑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簽章之報價單影本。(因原報價單無債權人印章,債務人僅蓋公司收發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