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
債 權 人 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浤
債 權 人 陳致浤即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
債 務 人 台灣樸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捌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致浤即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