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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台端於繳費前先確認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再斟酌是否繳費。)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並非債務人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